徐小燕、刘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7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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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7685号案件名称
徐小燕、刘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小燕;刘学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7685号原告:徐小燕,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学明,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刘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徐小燕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小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惠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慧敏书 记 员 黄建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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