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兰某、祝某二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6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698号
  • 案件名称

    兰某、祝某二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兰某;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698号原告:兰某,女,1934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法定监护人:祝某一,男,1964年4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某二,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祝某三,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祝某四,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兰某诉被告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因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杰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