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祝某二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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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698号案件名称
兰某、祝某二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兰某;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698号原告:兰某,女,1934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法定监护人:祝某一,男,1964年4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某二,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祝某三,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祝某四,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兰某诉被告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因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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