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余发纸制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湖南蓝带蓝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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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55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余发纸制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湖南蓝带蓝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余发纸制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湖南蓝带蓝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55号原告:益阳市余发纸制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水井坳村。法定代表人:梁余田。委托代理人:黄建勋,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蓝带蓝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金嘉利购物广场(鱼水遥酒店五楼)。法定代表人:龚泊石。原告益阳市余发纸制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蓝带蓝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益阳市余发纸制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余发纸制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市余发纸制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益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钟 婷书 记 员 张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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