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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周江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7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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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71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峰、周江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峰;周江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717号之二原告:刘峰,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周江玲,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诉讼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第26、27、28层。法定代表人:于利民。原告刘峰与被告周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峰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周江玲名下位于岳阳楼区城陵矶xxx栋xxx号(不动产证号:湘(xxxx)岳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房屋的产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江玲名下位于岳阳楼区xx栋xxx号(不动产证号:湘(xxxx)岳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房屋的产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刘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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