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开发区瑞隆不锈钢铁艺加工店、新宾满族自治县龙运装饰工程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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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1号之一案件名称
抚顺开发区瑞隆不锈钢铁艺加工店、新宾满族自治县龙运装饰工程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抚顺开发区瑞隆不锈钢铁艺加工店;新宾满族自治县龙运装饰工程队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抚顺开发区瑞隆不锈钢铁艺加工店,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飞路97-3号。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龙运装饰工程队,住所地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北四平村。本院在执行抚顺开发区瑞隆不锈钢铁艺加工店与新宾满族自治县龙运装饰工程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龙运装饰工程队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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