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海军;被申请人:邓章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58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海军;被申请人:邓章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黄海军;被申请人:邓章辉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58号申请人:黄海军,男,1965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邓章辉,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海军与被申请人邓章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黄海军提供被申请人邓章辉所有的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克孜勒喀巴克村9号泵的5吨大瓜籽(黑棕中片)予以扣留,担保人马家兴以其名下马自达CAM6461F6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马家兴以其名下马自达CAM6461F6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