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芬、沈阳市沈北新区汇声音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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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280号案件名称
刘学芬、沈阳市沈北新区汇声音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学芬;沈阳市沈北新区汇声音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280号原告:刘学芬,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汇声音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向菲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汇声音语言表演艺术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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