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张二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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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897号案件名称
李建、张二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建;张二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897号原告:李建,男,198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二红,女,196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张二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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