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沛辰宏顺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三美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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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03号案件名称
兰州沛辰宏顺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三美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兰州沛辰宏顺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三美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沛辰宏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三美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兰州沛辰宏顺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三美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沛辰宏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让当智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芝 瑞 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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