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宝与吾拉提汗特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7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740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宝与吾拉提汗特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国宝与吾拉提汗特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宝,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住富蕴县。 委托代理人:林素清,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吾拉提汗特开,男,哈萨克族,1964年12月出生,住富蕴县。 本院审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国宝与吾拉提汗特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新4322民特64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163,800元,现已执行到位4,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24日、2021年9月24日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的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银行,网络资金,工商登记,公积金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屈文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沙尔阿斯力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侯玉芬、抚顺市望花区暖暖水乐汇店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17号之一 下一篇 危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21执5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