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才与齐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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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111号案件名称
张清才与齐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清才;齐玉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4111号原告:张清才,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齐玉光,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张清才与被告齐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玉光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清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6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份,被告买轿车缺少资金,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8800元,原告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被告,当时被告承诺同年4月10日前家里卖肥猪后偿还,到约定日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能偿还欠款,被告将其所有的红旗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0006127)作价21000元卖给原告,用于抵顶所欠借款(有车辆买卖协议为证),剩余7800元借款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偿还原告1000元,尚欠6800元未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拖至今,现原告为索要上述欠款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齐玉光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被告齐玉光就之前未还清的欠款为原告张清才出具欠条一枚,欠条载明:“今欠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元。欠款人齐玉光,2010年4月19日。”欠条的下半部分写到“2016年2月6日在李风成家还1000元”。2021年9月1日,被告又偿还了原告3000元。剩余欠款3800元未偿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800元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一枚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齐玉光在原告张清才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玉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清才借款本金3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齐玉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强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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