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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鹏、吴殿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终4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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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终4331号
  • 案件名称

    丁海鹏、吴殿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丁海鹏;吴殿成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终4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海鹏,男,汉族,1994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殿成,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伟,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海鹏因与被上诉人吴殿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4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海鹏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经过电话核实,上诉人丁海鹏在限期内(2021年8月30日前)仍未缴纳案件上诉费用,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减、缓、免获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海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邰本海审 判 员 徐 宏审 判 员 胡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吕天雯书 记 员 罗 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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