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养姣、肖素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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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491号案件名称
邓养姣、肖素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养姣;肖素姮;刘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邓养姣,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肖素姮,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刘煌,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养姣与被执行人肖素姮、刘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照调解内容对刘煌名下银行存款足额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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