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炬、李雪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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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681号案件名称
刘炬、李雪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炬;李雪芹;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681号原告:刘炬,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李雪芹,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7号。法定代表人:林治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炬与被告李雪芹、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栾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云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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