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荣平、秦跃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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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428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荣平、秦跃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荣平;秦跃明;张小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荣平,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秦跃明,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小艮,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荣平与被执行人秦跃明、张小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湘1103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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