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荣平、秦跃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42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4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荣平、秦跃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唐荣平;秦跃明;张小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荣平,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秦跃明,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小艮,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荣平与被执行人秦跃明、张小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湘1103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