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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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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92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902593318988N。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人:程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6124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巴山西路室,身份证号码:61243019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巴山西路,身份证号码:612401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二被执行人在该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担保费199500元,逾期管理费1140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315500元;二、由被执行人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月15‰担保费,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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