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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念、王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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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214号
  • 案件名称

    刘念、王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念;王卫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6214号原告:王卫军,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念,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第三人:高双孝,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被告刘念工地负责人。原告王卫军与被告刘念、第三人高双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 原告王卫军于2021年 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王卫军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龙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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