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王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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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214号案件名称
刘念、王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念;王卫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6214号原告:王卫军,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念,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第三人:高双孝,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被告刘念工地负责人。原告王卫军与被告刘念、第三人高双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 原告王卫军于2021年 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王卫军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龙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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