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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优良、孙晓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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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817号
  • 案件名称

    李优良、孙晓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优良;孙晓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817号申请执行人:李优良,男,1944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孙晓彬,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优良与被执行人孙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期间,本院已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皖0705执恢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丁爱平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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