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方元、韩明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67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6718号
  • 案件名称

    方元、韩明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方元;韩明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6718号原告:方元,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安,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明明,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与被告韩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韩明明的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14万元,查封其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房屋(房产证号为:XX)和其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房屋(房产证号为:XX),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涡阳县XX5幢305室房屋(不动产号为:XX)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韩明明的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韩明明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房屋(房产证号为:XX);三、查封韩明明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房屋(房产证号为:XX);四、查封方元所有的位于涡阳县XX5幢305室房屋(不动产号为:XX)。上述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