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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罗刚、李印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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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26号
  • 案件名称

    王罗刚、李印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罗刚;李印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李印平,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王罗刚,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印平与王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罗刚立即履行案款46322.56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罗刚已与申请执行人李印平达成还款计划,并履行案款2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5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626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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