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齐某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18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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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186号之五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齐某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齐某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18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与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齐某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清偿透支本息合计35309.2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30元。此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15000元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8200,共计232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现划拨的案件款到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领取了5000元生活费,剩余案件款182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领取,并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恢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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