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红亮、金向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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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45号案件名称
魏红亮、金向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魏红亮;金向军;刘彩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45号原告:魏红亮,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金向军,男,1973年8月19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彩霞,女,1974年2月20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魏红亮与金向军、刘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魏红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2—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红亮负担。审判员 李伟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春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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