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炳儒、周肇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2执恢2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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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296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炳儒、周肇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炳儒;周肇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2执恢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炳儒,男,194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周肇峰,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黄炳儒与被执行人周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控,除需长期冻结、扣划的工资性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肇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需长期冻结、扣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102执恢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 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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