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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炳儒、周肇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2执恢2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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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2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炳儒、周肇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炳儒;周肇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2执恢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炳儒,男,194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周肇峰,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黄炳儒与被执行人周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控,除需长期冻结、扣划的工资性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肇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需长期冻结、扣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102执恢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 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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