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唐文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05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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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05执899号案件名称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唐文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唐文利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05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4000076750192。负责人:韦坚,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英,男,梧州市交通运输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莉,女,梧州市交通运输局职工。被执行人:唐文利,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与唐文利申请执行行政罚款决定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05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唐文利应履行如下义务:一、罚款4000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唐文利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合计6475.09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后,退给申请人5975.09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创林审 判 员 蓝玉凯审 判 员 黄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廷耘书 记 员 梁月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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