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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威、何玉兰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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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718号
  • 案件名称

    周威、何玉兰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威;何玉兰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718号申请执行人:周威,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何玉兰,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省宁明县人,住广西省宁明县。申请执行人周威与被执行人何玉兰离婚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玉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威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何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21年8月13日、9月13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何玉兰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得被执行人何玉兰有银行存款5000元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616.71元合计8616.71元,前述款项已裁定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玉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何玉兰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威,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何玉兰的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何玉兰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何玉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094.32元,已执行到位8616.71元,下余款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玉兰有适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前述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学   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判员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       超代理书记员 王   曼   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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