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辉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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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5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辉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辉;刘新葵;肖华林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辉,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新葵(系被告肖辉之妻),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肖**林,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辉、刘新葵、肖**林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辉、刘新葵、肖**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辉、刘新葵、肖**林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肖辉名下位于涟源市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湘2020涟源市不动产权第××号),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辉、刘新葵、肖**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8万元,已执行到位1万元,尚有6.8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达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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