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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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11号案件名称
尹某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11号申请人尹某某,男,1989年7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居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关于申请人尹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82民初3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执3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贺文成书记员 李明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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