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芬、志丹县畜牧兽医局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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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474号案件名称
赵文芬、志丹县畜牧兽医局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文芬;志丹县畜牧兽医局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芬,女,汉族,现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0625436555891M,住所地志丹县农业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峰,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赵文芬与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1404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文芬劳务费4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485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对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文芬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志丹县畜牧兽医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4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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