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钱根明等曹亚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39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3998号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钱根明等曹亚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钱根明;曹亚迎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39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99526451U。 负责人:王振起。 被执行人:钱根明,男,1991年06月24日出生,住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曹亚迎,女,1990年09月13日出生,住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钱根明、曹亚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3998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邵夏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徐光强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4944号 下一篇 黄燕、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3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