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也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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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847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也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也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847号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OQCW8R5F。法定代表人:齐淑华,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袁也雅,1996年7月15日出生,住兴城市。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也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已及时缴清拖欠的所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城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珊书 记 员 文紫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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