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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纪安、孙利荣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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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053号
  • 案件名称

    孙纪安、孙利荣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孙纪安;孙利荣;杨代全;阮兴芳;王升平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孙纪安,男,生于1954年3月1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利荣,男,生于1981年7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代全,男,生于1934年5月2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阮兴芳,女,生于1942年10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升平,男,生于1969年2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纪安、孙利荣、杨代全、阮兴芳与被执行人王升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纪安、孙利荣、杨代全、阮兴芳的经济损失75784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0元,剩余577844元由被告人王升平予以赔偿。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王升平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纪安、孙利荣、杨代全、阮兴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57784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77844元。本院在执行中:1、向被执行人王升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王升平逾期未履行。经查,王升平现在汉江监狱服刑。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升平的财产提起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升平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及企业投资、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3.调查西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升平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王升平驾驶车辆已以12000元价格被出售他人,价款被其女儿领走,现无其女儿联系方式。4.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升平已离婚十余年,经本院做工作,其前妻及其他亲友均不愿代其履行赔偿义务。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升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孙纪安、孙利荣、杨代全、阮兴芳,申请执行人孙纪安、孙利荣、杨代全、阮兴芳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7784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陕070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龙海东审 判 员 林鼎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樊 庆书 记 员 李雨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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