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3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362号案件名称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刘力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362号 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马家沟36号3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07633H。法定代表人:杨森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廷光,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力,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力劳动争议一案,在此之前于2021年8月19日已受理原告刘力与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2021)渝0117民初7339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霞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章壮金、张尽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恢585号 下一篇 许发平、全州县和大廊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