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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韩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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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某某、韩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27号之一韩某某:你与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07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案款34399.6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3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4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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