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韩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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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某某、韩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27号之一韩某某:你与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07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案款34399.6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3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4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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