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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景友,黄白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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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112号
  •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景友,黄白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景友;黄白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112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6MA27WKQ1XN(3/3)。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景友,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黄白梅,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水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友、黄白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吴  茜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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