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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雄坤、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初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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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初256号
  • 案件名称

    向雄坤、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向雄坤;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256号原告:向雄坤,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78号。诉讼代表人:粟宝珍,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关于原告向雄坤与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属于确有必要移交的案件。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敦来审 判 员 龚俊利审 判 员 夏英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若愚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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