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台州金丝带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4民初3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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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民初3799号案件名称
仙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台州金丝带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仙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台州金丝带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4民初3799号 原告:仙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彭溪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58345810M。 法定代表人:虞圣掌。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镓阳,男,系原告员工。 原告:台州金丝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春晖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AP1GF3F。 法定代表人:胡志林。 原告仙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丝带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仙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仙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福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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