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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启迪、赵延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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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952号
  • 案件名称

    郑启迪、赵延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郑启迪;赵延朋;赵延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952号原告:郑启迪,女,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红,女,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延朋,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赵延生,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启迪诉被告赵延朋、赵延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启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启迪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启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启迪负担。审判员  刘花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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