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启迪、赵延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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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952号案件名称
郑启迪、赵延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郑启迪;赵延朋;赵延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952号原告:郑启迪,女,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红,女,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延朋,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赵延生,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启迪诉被告赵延朋、赵延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启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启迪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启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启迪负担。审判员 刘花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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