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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西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8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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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8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西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西桂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5003129846T。法定代表人江金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西桂,男,汉族,1994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西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周西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没款21317.4元,并缴纳执行费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其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的福克斯牌小型汽车,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其名下无证券信息、保险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因它案前往被执行的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为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村民,常年外出,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前往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家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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