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胡某1、胡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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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3110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1、胡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胡某1;胡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110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胡某1,女,1990年2月25日生,满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胡某2,男,1970年1月26日生,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1、胡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永春审判员 杜轶群审判员 陈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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