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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起、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11民终2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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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民终2208号
  • 案件名称

    贾明起、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贾明起;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11民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明起,男,194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英(系贾明起之女),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法定代表人:贾金东,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朝强,衡水市武邑县知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贾明起因与被上诉人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康疃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明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英、被上诉人贾康疃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明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武虽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冀112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违约停水给上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3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在一审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苜蓿、山楂、奶牛减产的具体数量、具体原因以及与被告未提供水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于该事实不能予以认定。而且,原被告之间因原告先未缴纳租赁费,被告才对其停止供水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原告对此也应承担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苜蓿、山楂、奶牛减产损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4700余元水费损失、自行安装自来水损失2000余元也是基于原告先未缴纳租赁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而且该两项数额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该项要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是:2016年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贾金东公然违约,给上诉人无故停水,上诉人无奈只好自己找相关部门高价接的自来水喂牛,导致上诉人从2016年至2020年4年半的时间用自来水喂牛比用水泵抽水喂牛多损失4700余元,高价接自来水工料费2000余元,为了养殖奶牛,上诉人在南院种植的山楂,山楂树下种植苜蓿,苜蓿是奶牛的主要饲料,山楂是主要配料,都是养殖奶牛必须的,被上诉人于2016年违约不再给上诉人供水,上诉人无法再给南院种植的山楂和苜蓿浇水。造成山楂和苜蓿绝大部分干枯死亡,导致大部分奶牛饲料供应不足,直接造成奶牛产奶减少,造成直接损失23300余元,因被上诉人的违约停水给上诉人造成各项损失30000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一份,第五项制定并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其中包括有关养殖内容。2.上诉人预交的自来水水费票据四张。3.购买水泵的用电量和出水量说明。4.上诉人具体的算账单两张。5.自来水安装费收款收据一张、证明一张。6.贾桂英与贾艳玲录音刻录光盘两张。7.上诉人从清凉店养牛场往回搬家的养殖牛的数量证明一张、种植山楂、苜蓿的证明一张。8.2016年贾金东收取的贾兰桥所种的上诉人的1.8亩地租赁费收据复印件一张。9.上诉人给开沟工人打电话的录音刻录光盘一张。10.断水照片、死亡的苜蓿照片共四张。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片面、机械的、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运用、认定部分证据,随意割裂证据的完整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推理逻辑混乱,由此做出的判决,也显然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贾康疃村村委会答辩称,本案事实为2016年上诉人首先拖欠村委会土地租赁费,但村委会在2017至2019年仍在给上诉人提供用水,由于上诉人持续拖欠土地租赁费用,村委会最终迫于无奈,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对上诉人予以停水处罚,上诉人所述所有损失均是其自行猜测,不能确定损失是否存在,即使这些损失存在,但这些损失均不能与停水这一事实存在直接联系,上诉人所称损失与村委会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贾明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协议》,立即恢复给原告供水;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停水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0月1日,原告贾明起与被告贾康疃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贾明起租赁贾康疃村委会旧棚地10.45亩,用于养殖,每年每亩租金100元,租金20年不变,每年的3月底交清当年租金。贾明起自2009年开始交纳租金,直至2015年,自2016年起因双方产生争议,贾明起未交纳租金直至2020年11月18日被告村委会将贾明起诉至法院,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以上内容均由本院(2020)冀112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民终66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双方的合同约定还包括:甲方有为乙方提供水、电供应的义务及其他相关内容。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述土地租赁合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中的供水义务,被告主张已经在2021年3月份后给原告恢复了供水,原告在庭审中认可“现在被告村委会已经恢复给我的供水”。故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的第一项诉请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中的供水义务,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实。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苜蓿、山楂、奶牛减产的具体数量、具体原因以及与被告未提供水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于该事实不能予以认定。而且,原被告之间因原告先未缴纳租赁费,被告才对其停止供水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原告对此也应承担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苜蓿、山楂、奶牛减产损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4700余元水费损失、自行安装自来水损失2000余元也是基于原告先未缴纳租赁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而且该两项数额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该项要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判决:一、被告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为原告贾明起供水的义务(已履行)。二、驳回原告贾明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明起负担175元,由被告武邑县清凉店镇贾康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贾明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书面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地里种的是苜蓿和山楂以及种植的数量;证据二、贾康疃村村委会主任贾金东出具的说明,证明自来水公司开的总票里面包括交的水费的数目;证据三、山楂、苜蓿和奶牛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的相关材料,来源于伊利乳业有限公司负责奶牛营养的领导人王福红,证明山楂、苜蓿和奶牛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诉人贾明起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证据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二,该说明中无签字,无法认定出具人,不符合形式要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三,该证据的真实性、来源以及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均无法确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在卷经审查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贾明起要求贾康疃村村委会赔偿损失3万元的主张应否支持。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贾明起主张因贾康疃村村委会停水,给其造成水费、安装自来水损失以及山楂和苜蓿死亡导致奶牛产奶减少等共计损失30000元,贾明起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上述主张,但贾明起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贾康疃村村委会是否存在违约停水的行为以及因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上述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贾明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贾明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贾明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倪庆华审 判 员 李春蕾审 判 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佳楣书 记 员 贾秋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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