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广胜洗煤有限公司与王虹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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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641号案件名称
清涧县广胜洗煤有限公司与王虹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清涧县广胜洗煤有限公司;王虹波;清涧县广胜洗煤有限公司;王虹波;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恢641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榆林市XX园区XX路XX段榆林市、二层。负责人冯海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 清涧县广胜洗煤有限公司(曾用名:清涧县天虹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法定代表人:王虹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虹波,男性,汉族,1955年8月27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现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清涧县广胜洗煤有限公司(曾用名:清涧县天虹洗煤有限公司)、王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05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过程中,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恢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晏 文 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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