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瑞华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智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6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683号案件名称
渭南瑞华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智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渭南瑞华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智宏;管宜君;白小龙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5民初1683号 原告白智宏,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澄城县城关镇西七路矿务局家属院。 原告白小龙,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澄城县。 原告管宜君,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澄城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渭南瑞华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弥小强,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智宏、白小龙、管宜君与被告渭南瑞华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毅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智宏、白小龙、管宜君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富强与被告渭南瑞华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弥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智宏、白小龙、管宜君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70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亲属白怀忠于2006起受雇于被告公司从事监理工作。2021年6月10日14时许,白怀忠在前往被告监理的位于澄城县城关镇雷庄村北壳牌加油站对面的澄城县XX园XX房XX工地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事故经澄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认为,其亲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除交通事故对方按照责任赔偿外,其余损失被告应予以承担,为此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亲属提供劳务死亡后,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渭南瑞华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亲属白怀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属实,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查明,白怀忠系原告白智宏、白小龙之父,系原告管宜君之夫,白怀忠系被告渭南瑞华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澄城监理部工作人员,每月工资3000元。2021年6月10日14时30分白怀忠在去澄城县XX园XX房XX工地途中,白怀忠驾驶陕E临1176531两轮电动车与苗某某驾驶的陕AXXXXX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导致白怀忠身亡,澄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怀忠,苗某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又查明,原告与苗某某就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XX镇XX村委证明、被告的工资发放表、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亲属白怀忠因交通事故受伤身亡,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是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被告系企业法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的过错,原告与肇事车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原告诉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智宏、白小龙、管宜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原告白智宏、白小龙、管宜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