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威、卢小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5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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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556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威、卢小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威;卢小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5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威,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卢小毛,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陈威与被执行人卢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小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威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威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卢小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卢小毛名下有银行存款13365.88元(已扣划)、无证券持有数额、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名下公司均为认缴出资暂不便处置(名下部分公司已注销)、有收益类保险(已扣划到账90928.23元)、有车辆已查封但未能扣押,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2021年5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卢小毛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卢小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威,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小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陈威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陈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000000元,尚有8965305.89元未执行到位(已收取案件受理费69200元、执行费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小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威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龚盛林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海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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