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与东莞市劲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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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872号案件名称
李帅与东莞市劲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帅;东莞市劲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872号 原告:李帅,男,汉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东莞市劲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银沙路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45721K。法定代表人:王强军。原告李帅与被告东莞市劲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21年9月1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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