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2021)吉0106刑更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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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刑更16号案件名称
刘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峰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1)吉0106刑更16号罪犯刘峰,男,1973年4月15日生,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了(2021)吉0106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我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峰逮捕,在执行逮捕的过程中,长春市第二看守所以被告人刘峰患有艾滋病为由,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经本院提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峰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审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吉01监外88号医学诊断审查意见,罪犯刘峰患艾滋病,但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峰收监执行。刑期自罪犯刘峰收监之日起计算。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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