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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2021)吉0106刑更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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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刑更16号
  • 案件名称

    刘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峰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1)吉0106刑更16号罪犯刘峰,男,1973年4月15日生,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了(2021)吉0106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我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峰逮捕,在执行逮捕的过程中,长春市第二看守所以被告人刘峰患有艾滋病为由,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经本院提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峰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审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吉01监外88号医学诊断审查意见,罪犯刘峰患艾滋病,但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峰收监执行。刑期自罪犯刘峰收监之日起计算。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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