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乐新、桂建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1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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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180号之二案件名称
荣乐新、桂建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荣乐新;桂建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荣乐新,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桂建祥,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乐新与被执行人桂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荣乐新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9004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彩云审判员 秦 磊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周 波书记员 朱亚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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