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金川钢管有限公司、任书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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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2776号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川钢管有限公司、任书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聊城市金川钢管有限公司;任书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金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法定代表人:高信学,经理。被执行人:任书林,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金川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27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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