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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彦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81民初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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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5197号
  •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彦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阆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彦君;甘玖元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民初5197号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寿山寺东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91808371H。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南广,公司员工。被告:刘彦君,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1日,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阆中市。被告:甘玖元,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0日,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彦君、甘玖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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