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银华、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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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银华、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银华;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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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银华,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五爱村邓家组(原荷塘第三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银华与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2021)湘0304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银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徐银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徐银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徐银华未能提供。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徐银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4597.4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银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银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肖 永代理书记员 王雨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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