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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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24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某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2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谢红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刁 晨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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